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一样吗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一样吗,对于毕业生而言,接下来的人生就要进入下一个阶段,小编为大家整理好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一样吗的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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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不一样
第一,两者的作用不同:
毕业生推荐表的作用:
毕业生推荐表是毕业生具有就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只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才有资格领取毕业生推荐表。定向、委培毕业生、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没有推荐表。
毕业生推荐表是毕业生申请户口、报考公务员等的必备资料。用人单位申报解决毕业生户口,推荐表是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之一。同时,毕业生如果报考国家公务员,也必须要提交推荐表。
毕业生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书面材料。推荐表内容需要经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审核并加盖公章。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由学校作为见证方,有利于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就业协议经学校和地方就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具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聘用双方不得任意违约。
就业协议是一种文字契约,确定了甲乙双方的聘用关系,毕业生不得另找单位,学校按协议派遣后,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
就业协议毕业生实现自我保护的基本依据。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国家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混乱,杜绝就业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严肃性,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
毕业生推荐表的内容有:
基本情况、学业情况、本人简历、本人特长、爱好、社会表现及社会活动能力、在校奖惩状况、本人就业意愿、学校推荐意见、备注等信息。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有:
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历、联系方式等。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档案接收地等。
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户口迁入地;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补充协议。
第三,两者的性质不同:
毕业生推荐表的性质是一种推荐材料,是学校正式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就业协议书的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也是一种用工协议。
扩展资料: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原则:
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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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推荐表相当于是毕业生的一份正式的简历,上边有毕业生的一些个人信息。此外,就业推荐表每个毕业生只有一份。如果毕业生不慎丢失或者污损,可以到本人所在学院的团委换一份新的,如果毕业生和就业单位签约,那么签约完毕以后,可以把这份就业推荐表交给所签约的单位。如果毕业生只是去参加面试,而不是正式和这家单位签约的话,建议毕业生可以把就业推荐表多复印几份,只给这些有意向的单位复印件就可以了,原件一定要留在自己手上,等到之后正式签约了,再把就业推荐表原件交给用人单位,这是需要和同学们补充说明的一点。
协议书分为省内协议书和省外协议书,现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已经开网了,同学们作为毕业生来说,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登录这个网站,注册个人信息,只有注册了个人信息之后,才能进行签约。
对于毕业生和省内用人单位签约的,毕业生需要通过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检索这家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就会想毕业生本人发起邀请,毕业生应约,然后双方达成协议。签约完毕以后,毕业生可以把这个电子版的协议书打印出来交到所在学院的团委负责毕业生工作的老师,这样,一个签约手续才算完成。
而对于签约省外用人单位的同学,需要到自己所在学院的团委,找到负责毕业生工作的老师,领取一式三份的省外就业协议书,然后把一些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信息填写完毕,需要用人单位盖章,学生本人签字,学院盖章,把其中一份交给团委老师,这样一份正式的省外就业协议书就签约完毕。还有一项工作需要学生把个人签约的纸质版的省外就业协议书通过山东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录入电子版的,这才是一个完整的签约过程。
因为山东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只有山东省内的一些用人单位的信息,也就是说山东省内的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是通过山东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进行注册的,因此毕业生可以直接在网上和这些用人单位签约。但是对于省外的单位呢,由于数量太多,并且遍布全国各个城市,所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无法进行完全的统计,因此对于省外的用人单位,他们都是没有在山东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注册信息的。需要学生领取纸质的就业协议书之后,把这些信息录入到山东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这是最重要的,在这里就给毕业生强调这几点。
此外,对于省外就业的毕业生,有几个特殊城市需要大家注意,比如说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厦门、杭州、南京、深圳等这些直辖市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如果毕业生要和这些特殊城市签订协议的话,一定要记得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向毕业生提供接收函。如果没有接收函的话,毕业生人可以到这些单位工作,但是毕业生的档案是过不去的,档案还是要回生源地的。比如某个同学和北京某个单位签约了,如果这家单位能给这个同学提供北京当地人社部门盖章的接收函,这个学生不但人可以过去工作他的档案也是可以过去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北京户口”。如果这家单位不能给出接收函,也就是说这位同学人可以过去工作,但档案还是要回生源地的。也就是省外非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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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关系的正式凭证,也是毕业生毕业后到人事、教育等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因此,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
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求职最终签署的合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签约一定要慎重,同时协议书的填写更加不可忽视。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高校就业办一位老师说,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要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1、三方协议之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即是说: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
2、三方协议之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3、三方协议之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4、三方协议之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5、三方协议之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两个试用期是违法的。